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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开展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业务,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接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在其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代为办理基础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资格信息报告、特殊事项报告等税务事项的服务业务。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接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业务,应当参照执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关注与委托人有关的交易信息、政策依据、征管程序等事项,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税务事项办理的合规性、申请办理的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代理准备、实施办理、反馈结果、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对于简单的涉税证明代理业务,可以适当简化流程。
第二章 业务内容与资料收集
第一节 基础信息报告代理业务
第六条 基础信息报告代理业务包括代理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代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代理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代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代理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代理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代理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和代理税务证件增补发业务。
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委托方基础信息报告业务具体情况,向委托方收集相应的证件、资料。
第七条 代理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委托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的代理业务。代理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业务,税务师事务所无需从委托人处取得资料。
第八条 代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委托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的登记表单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的代理业务。代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业务,税务师事务所无需从委托人处取得资料。
第九条 代理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对委托人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代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委托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信息变更,或经申请后向税务机关发起变更的代理业务。代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业务,税务师事务所无需从委托人处取得资料。
第十一条 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不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委托人,在满足特定情形时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原件;
(三)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代理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的委托人向税务机关身份信息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一)《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且所属年度未报送扣除信息或扣除信息变化的委托人代理业务,需取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四)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的委托人代理业务,需取得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复印件;
(五)履约的外籍人员的委托人代理业务,需取得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第十三条 代理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扣缴义务人(委托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一)《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二)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业务的委托人代理业务,需取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委托人代理业务,需取得股东变更情况说明和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代理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向税务机关办理解除关联关系的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一)个人声明;
(二)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的委托人代理业务,需取得离职证明;
(三)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委托人代理业务,需取得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
第十五条 代理税务证件增补发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发生遗失、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证件增补发事项的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一)《税务证件增补发报告表》;
(二) 税务证件损毁的委托人代理业务,需取得损毁的税务证件。
第二节 制度信息报告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 制度信息报告代理业务包括代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代理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和代理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业务。
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委托方制度信息报告业务具体情况,向委托方收集相应的证件、资料。
第十七条 代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委托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资料,包括:
(一)《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二)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费缴费的委托人代理业务,需获取《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第十八条 代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将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一)《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三)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委托人代理业务,需取得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代理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实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第三节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报告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跨区域经营信息报告代理业务包括代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代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和代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业务。
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委托方不同的情况及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报告代理业务具体情况,向委托方收集相应的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代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代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代理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反馈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第四节 资格信息报告代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资格信息报告代理业务包括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代理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代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代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代理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代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代理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和代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业务。
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委托方资格信息报告业务具体情况,向委托方收集相应的证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或虽未超过标准,但会计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向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第二十六条 代理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代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或者连续 4 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委托人,在 2019年12月 31 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一)《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第二十八条 代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人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代理业务。备案后委托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一)《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表》;
(二)道路货物运输的委托人代理业务,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原件;
(三)内河货物运输的委托人代理业务,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原件。
第二十九条 代理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委托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的,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说明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第三十条 代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委托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 代理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委托人人,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 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的代理业务。
(一)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委托人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二)代理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委托人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6.代理业务涉及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 万元, 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的,需取得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三)代理享受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委托人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获取至少 1 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代理业务涉及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的,需获取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8.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 800 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的,需获取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 代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将选定进项税的分摊方式向税务机关备案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一)《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第五节 特殊事项报告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特殊事项报告代理业务包括代理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代理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代理停业登记、代理复业登记、代理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代理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代理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代理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代理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代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代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代理综合税源信息报告、代理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代理建筑业项目报告、代理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代理不动产项目报告、代理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代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和代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业务。
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委托方不同的情况及特殊事项报告代理业务具体情况,向委托方收集相应的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代理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委托人在对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进行转让、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处分之前,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一)《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
(二)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
第三十五条 代理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一)《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二)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原件。
第三十六条 代理停业登记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委托人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停业的委托人,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以及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报告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一)《停业复业报告书》;
(二)代理业务涉及纳税人存在未缴存税务登记证件,需获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第三十七条 代理复业登记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已办理停业登记的委托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停业复业报告书》。
第三十八条 代理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及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的选择递延纳税,应于股权激励获得、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年金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代理业务。
(一)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员工选择递延纳税的委托人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复印件;
4.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5.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委托人代理业务, 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
(三)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委托人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复印件;
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四)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委托人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1.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年金方案复印件;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 代理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在授(获)奖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第四十条 代理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送转股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的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所得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发生转赠股本、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代理业务。
(一)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选择分期纳税的委托人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2.投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身份证件;
4.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
5.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6.代理业务涉及未完成自然人信息采集,需取得《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
(二)对于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的委托人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1.《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
5.企业股权奖励计划;
6.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
7.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
8.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
(三)对于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纳税的委托人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1.《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
5.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
第四十一条 代理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和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代理业务。
(一)对于天使投资个人情况报告的委托人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清册》;
2.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二)对于合伙创投企业情况报告的委托人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第四十二条 代理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委托人,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核算方法向税务机关备案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第四十三条 代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居民企业将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和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部机构、场所等信息的代理业务。
(一)对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委托人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1.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2.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委托人代理业务,需取得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3.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委托人代理业务,需取得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
4.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委托人代理业务,需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以及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5.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委托人代理业务,需取得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
(二)对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的委托人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清册》;
2.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第四十四条 代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 20%的,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核定征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说明。
第四十五条 代理综合税源信息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委托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以及委托人在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时,报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采集和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的代理业务。
(一)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委托人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2.不动产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资料。
(二)对于房产税委托人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1.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的委托人代理业务,需取得《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等资料;
2.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的委托人代理业务,需取得《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不动产权属、租赁协议等资料。
(三)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委托人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第四十六条 代理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人在取得预售许可证 30 日内,进行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申报预售许可证所列房源信息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增量房房源信息表》。
第四十七条 代理建筑业项目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提供建筑服务的委托人,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0 日内,向建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项目报告。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一)《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三)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复印件(若已取得建筑工程项目证书);
(四)写明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的书面材料(若未取得项目工程项目证书)。
第四十八条 代理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后,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一)《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
(二)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复印件。
第四十九条 代理不动产项目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销售不动产的,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0 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不动产项目报告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第五十条 代理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后,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之日起 30 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项目报告的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
第五十一条 代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过程中在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等环节,向税务机关报告土地出(转)让、税源申报明细报告、增量房销售、存量房销售等信息的代理业务。
(一)对于土地出(转)让信息报告的委托人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1. 《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对于税源申报明细报告的委托人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税源申报明细报告表》。
(三)对于增量房销售信息报告的委托人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增量房销售信息表》。
(四)对于存量房销售信息报告的委托人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1.《存量房销售信息表》;
2.房屋转让合同复印件或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若之前未进行存量房产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代理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税收、财务、经营等第一手数据,包括税收资料调查企业数据采集、企业集团数据采集、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的代理业务。
(一)对于报送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的委托人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表》。
(二)对于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企业集团需每年定期报送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税收调查数据的委托人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1.《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XXB 信息表)》;
2.《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B0 企业表)》;
3.《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B1 货物劳务表)》。
(三)对于经税务机关认定为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需每年定期报送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税收调查数据的委托人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
1.《2019 年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XXB 表)》;
2.《2019 年月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B1 表)》;
3.《2019 年月重点税源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 表(B2 表)》;
4.《2019 年季度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B3 表)》;
5.《重点税源企业景气调查问卷(季报)表(B4 表)》。
第三章 关注事项
第五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重点关注委托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涉税服务人员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产生怀疑时,应当告知委托人更正、补充或者给予适当的责任提醒。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管理层声明、承诺书或者相关说明。
第五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分别归集委托人委托事项所需的报送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并应当关注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的基础信息是否完备;
(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三)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填制是否完整、是否正确;
(四)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信息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五)委托人提供的各项登记表等资料是否已在指定位置签章。
第五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和委托人交流资料关注情况,对需明确的问题和尚缺资料,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提出解决意见,确定问题解决及资料提供的时间安排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 实施办理
第五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业务实施中应关注税务机关发布的纳税服务规范中各项业务的注意事项,按照纳税服务规范求要求开展业务实施办理。
第五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业务时,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根据委托人具体业务事项以及持有的相关税务涉税资料,选择不同的表单和办理程序;
(二)关注各项涉税信息报告事项的办理时限,确保能在委托期内完成涉税事项;
(三)在办理前做好资料的核实工作,保证资料的准确性。
第五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就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和委托人进行沟通,对双方沟通确定的资料信息,应当要求委托人履行签章手续。
第五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与委托人确定具体的办税方式。具体可以选择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办理受托的代理事项。
第六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申报资料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更正、补充、说明,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
第六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提示委托人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如遇税务机关提出需要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员时,委托人应当配合。
第五章 反馈结果
第六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服务资料提交后,应重点关注:
(一)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的,了解不予受理的原因,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补正资料,有《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给委托人;
(二)受理后能当场即时办理的,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告知委托人;
(三)受理后未能当场即时办理的,做好跟进工作;
(四)关注办理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税收法规及纳税服务规范要求,并告知委托人具体情况。
第六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完成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服务后,应及时将代理结果以及其他应归还的资料交于委托人。转交时,需要填写代理结果交接表,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经办人签字。
第六章 业务记录
第六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执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及《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第六十五条 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业务完成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签订的纳税申报代理委托协议、工作底稿、业务成果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按期保管。
具体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参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
涉税信息报告代理完成确认书(参考文本)
__________:
我们已按照贵单位的委托要求,完成__________涉税信息报告代理服务。该代理事项完成结果及交还资料如下:
完成事项(附结果):__________
交还资料__________
本确认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和代理机构各留一份。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确认书中的事项,并确认结果及接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