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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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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04次

经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四川省民政厅2021年9月9日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Sichuan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SCTAA)。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四川省境内中国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履行“服务、管理、监督、协调”职能,为会员服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一)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税务师行业党委和基层党组织;

(二)本团体行业党委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引领全省税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职责;

(三)本团体要求单位会员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和加强党建工作写入章程,纳入自律检查和等级认定条件。本团体单位会员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税   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实施本省税务师行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拟制涉税专业服务规范;

(四)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五)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完善会员执业、荣誉、诚信等相关信息记录、

披露制度;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六)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七)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受理会员的申诉,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对会员的违规、违法行为作出行业惩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八)接受委托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四川考区的组织实施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发放工作和职业资格诚信档案建立工作,提供查询服务;

(九)推动税务师行业队伍建设,营造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十)接受委托开展本省内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

(十一)总结、交流行业工作经验,组织开展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协作和交流;

(十二)开展行业宣传,依法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维护协会网站,建立行业信息网络;

(十三)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为税务师会员和非税务师会员;单位会员为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非税务师事务所。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是具有中国税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或财税系统、社会各界有关专家、学者和其他涉税从业人员;

(五)单位会员是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和经税务机关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和税务机关行政登记的其他从事涉税服务的机构(含省外涉税服务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发给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被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项权利);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团体提供的资料、书刊、网络、设施和信息资源;

(七)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诉求;

(八)对本团体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九)监督本团体会费的收支。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六)遵守本团体章程和行业自律管理制度,维护本团体整体利益;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行业职业声誉;

(七)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

(八)遵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执业;

(九)接受本团体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十一)会员必须接受行业党组织的领导。单位会员中党员数量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建立党组织;党员数量不足单独建立党组织的,要创造条件设立联合党组织。单位会员要支持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基层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建工作不写入章程、不落实党建工作要求、淡化党的领导的单位会员,自律检查不得评为合格;

(十二)依据章程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会员证》(含电子版下同)自动失效: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四)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理事会授权机构视程度作出约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屡犯不改者,经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注销其《会员证》。

1.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2.执业中有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行为。

会员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团体的职务、权利及义务自行终止,自动失效的《会员证》,本团体每年集中向社会公示,并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单位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批准行业发展规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也可以由会长决定即时召开。负责人调整等选举事项不得通过通讯形式召开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  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选举一名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

况;

(三)代表本团体协调与政府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四)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团体秘书处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团体财务管理日常工作;

(六)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    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条款经2021年6月29日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