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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7.3号(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收优惠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税收优惠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符合条件的委托人办理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包括:
(一)代理减免税办理:代理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税收减免核准三项服务;
(二)代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三)代理放弃减免税。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应当关注与委托人有关的交易信息、会计核算、政策依据、征管程序等事项,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税务事项办理程序的合规性、申请办理的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代理准备、实施办理、反馈结果、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对于简单的涉税证明代理业务,可以适当简化流程。
第二章 资料收集
第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执行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委托人的业务和经营情况并熟知委托事项的会计、税收资料情况及主要特点。
第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情况和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要求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资料清单,并告知委托人进行事前准备。
第八条 代理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委托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的代理业务。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办理分为需在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和无需报送附列资料两种情形。
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要求提供的办理材料收集。
第九条 代理税收减免备案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委托人,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的代理业务。
委托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主要原始资料,包括:《税务资格备案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等。
第十条 代理税收减免核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的代理业务。
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主要原始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等。
第十一条 代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委托人发生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的代理业务。
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主要原始资料,包括:《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件、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 代理委托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的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委托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代理业务。
税务师事务所需直接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原始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第三章 实施办理
第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代理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业务实施中应的注意事项,包括:
(一)委托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委托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委托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四)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委托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五)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委托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六)委托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七)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代理税收减免备案业务实施中应的注意事项,包括:
(一)委托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三)委托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五)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委托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六)委托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七)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代理税收减免核准业务实施中应的注意事项,包括:
(一)委托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三)委托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五)委托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委托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六)委托人享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提请税务机关对委托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七)委托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八)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代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业务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包括:
(一)委托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三)委托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五)委托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六)委托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七)委托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委托人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委托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九)委托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委托人享受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 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十)委托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参照执行;
(十一)委托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代理委托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的业务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包括:
(一)委托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三)委托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五)委托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可以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委托人放弃减税、免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六)委托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权;
(七)委托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应税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八)委托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就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和委托人进行沟通,对双方沟通确定的资料信息,应当要求委托人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资料报送要求、基本流程、基本规范,在约定的时间内,备齐代理所需资料,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办理受托的代理事项。
第二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提示委托人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如遇税务机关提出需要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员时,委托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应当履行质量复核程序,根据税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类型确定复核级别。
(一)一级复核由项目经理实施;
(二)二级复核由项目负责人实施;
(三)三级复核由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实施。
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履行三级复核程序,对于简单的税收优惠代理,也应当执行至少二级的质量复核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质量复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业务计划是否得到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解决;
(三)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四)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五)业务目标是否实现。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质量复核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复核级别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二)复核的内容是否全面;
(三)复核结论、过程记录是否完整;
(四)复核意见是否处理并记录;
(五)复核人是否签字。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选派项目组以外人员,对项目组的工作成果作出客观评价,对一定风险等级的项目分别实施不同的质量监控。
业务质量监控人应当具备业务监控所需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并满足独立性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业务质量监控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要风险、质量控制事项处理是否适当,结论是否准确;
(二)税法选用是否准确;
(三)重要证据是否采集;
(四)对委托人舞弊行为的处理是否恰当;
(五)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是否完成,结论是否恰当。
第二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质量监控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达到监控风险等级的项目是否实施了业务监控程序;
(二)业务监控人的选定是否符合要求;
(三)业务监控人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了监控。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复核和监控项目组各级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因利益冲突、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及结论;
(二)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三)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做虚假承诺,误导他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协同委托人实施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持续了解国家财会、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做到及时掌握、准确理解、正确执行。
第四章 反馈结果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办结税收优惠代理事项后取得的代理结果应当及时转交给委托人。转交时,需要填写代理结果交接表,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完成委托代理税收优惠事项后,应当提示纳税人对所有必报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管理,对备查资料进行装订和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第五章 业务记录
第三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收优惠代理服务过程中,应当通过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随时取得、收集形成工作底稿的相关资料,由具体实施的涉税服务人员签名后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对其提供的财务信息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书面声明。
第三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按照管理类和业务类编制税收优惠代理工作底稿,并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通过对税收优惠代理业务过程的适当记录,作为形成业务报告的基础性资料;
(二)通过对税收优惠代理业务资料的有效收集与整理,证明其符合执业规则、指引;
(三)通过对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情况的规范记载,为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十三条 涉税服务机构应当将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工作底稿制成台账,为报送49号公告规定的《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提供依据。
第三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发现委托人有下列情形,应当及时提醒委托人,并形成书面记录:
(一)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
(二)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相关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
(三)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
第六章 业务成果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优惠代理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在委托协议中约定是否提交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成果事项。除专业约定外,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约定出具税收优惠代理服务业务报告。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代理税收优惠业务完成后,编制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报告,并履行税务师事务所内部审批复核程序,出具税收优惠代理服务业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 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政策、税收优惠相关资料复核情况、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申报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等。
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报告必须资料真实可靠,分析合理有据,责任明确。
第三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报告,由委托协议双方留存备查;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三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提供税收优惠代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记录和业务成果以及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相关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税务机关因行政执法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签订的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委托协议、工作底稿、业务成果等有关资料立卷归档,按期保管。
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档案应当本着谁代理谁立卷的原则,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
第四十条 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对以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信息的完整和不外泄。
第四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对税务代理业务档案进行转让、删改或销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税收优惠代理业务委托协议(参考文本)
索引号:
委托协议采集编号:
甲方(委托方):
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托方):
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税收优惠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以及税收优惠代理业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申报_____税收优惠的代理机构,按照申报程序、税法规定为甲方提供代理服务。
1.2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办理甲方委托的上述代理事项,并提交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报告。(如需要)
二、具体服务内容
2.1甲方委托乙方就以下具体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1)_____税收优惠事项代理业务的资料准备;
(2)_____税收优惠事项代理业务的履行申报;
2.2出具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报告(如需要)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
(1)按协议约定,接收委托代理成果。
(2)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监督乙方办理委托事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乙方为本协议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意见。
(4)要求乙方提交委托代理工作的业务报告。
(5)建议乙方更换其不称职的委托代理人员。
(6)本协议履行期间,由于乙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影响申报工作正常进行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依法向乙方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甲方拥有的其他权利:_____。
3.2甲方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代理服务费。
(3)向乙方提供完成代理税收优惠服务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需要交底的须向乙方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4)应按协议规定配合乙方开展代理税收优惠服务业务,对乙方编制的文件资料按要求审查并签字盖章,审定申报程序及对有关代理税收优惠过程中的一切合法行为和活动予以认可。
(5)甲方的其他义务:_____。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的权利
(1)按本协议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服务费。
(2)对代理税收优惠过程中应由甲方做出的决定,乙方有权提出建议。
(3)当甲方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甲方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说明、答复。
(4)拒绝甲方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甲方作出解释。
(5)有权要求甲方对代理税收优惠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6)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本协议约定开展代理服务工作。
4.2乙方的义务
(1)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代理税收优惠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并在其资格规定范围内依法从事税收优惠代理业务。
(3)在甲方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代理活动,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报告相关情况,并如期完成代理工作。有义务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基于甲方利益考虑认为需要甲方变更指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4)遵守职业道德相关规范,对执行代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除非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披露或说明本协议项下甲方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文件。
该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的限制而持续有效。
(5)向甲方提供全套工作资料,由甲方存档。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协议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7)乙方应尽的其他义务:_____。
五、委托代理费用的约定
5.1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本次委托业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
5.2上述费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业务费用总额的____%;其余费用在乙方履行程序并被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或核准之____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或在乙方提交业务报告当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
5.3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协议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协议第五条第1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
5.4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协议项目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业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复核工作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
5.5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5.6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税收优惠事务涉及的行政机关等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另行向其他收费机构或个人支付。
六、业务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6.1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执业规范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业务报告。
6.2乙方向甲方出具业务报告一式____份。
6.3甲方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业务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
七、保密
7.1对税收优惠代理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除非行业协会执业规范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八、协议变更与违约责任
8.1本协议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与对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8.2本协议一方未能履行协议任一项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未能及时提供完成代理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经乙方催告仍不能提供的,乙方有权解除本约定书,已收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并应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
乙方未能成功完成代理税收优惠工作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全额退还甲方,并应赔偿甲方的其他损失。
九、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双方均可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10.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10.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代理工作完成且各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10.3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方_____份,乙方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协议正文为准。
本协议附件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附件2:
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报告 (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_____:
我们接受委托[业务约定书编号:_____],对贵单位___年___月至___年___月期间的_____事项税收优惠进行了代理申报,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出具税收优惠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_____事项税收优惠申报代理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_____事项申报代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_____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政策规定,以及《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贵单位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归集整理。
在归集、分析、整理_____事项税收优惠申报代理相关资料的过程中,我们考虑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复核程序,并如实履行申报代理程序,已经取得由核准或者备案税务机关盖章受理的表单(或者补正通知/未被受理通知)。
由于我们复核方式只是采取了形式复核,对上述资料未作实质性审核;因此上述归集、整理等程序,不能保证可以发现贵单位提供资料中的所有错误和疏漏。
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经对贵单位_____事项税收优惠申报代理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的归集、分析、复核,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了相关的申报程序,我们认为经本机构在代理机构栏签章____申报资料符合/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注: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说明,请见详细说明
本业务报告仅供贵单位管理当局了解本单位_____事项税收优惠申报情况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代理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事代理服务人员无关。
附件:
1.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报告说明;
2.申请税收优惠复核表;
3.税收优惠申报相关的其他资料;
4.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复印件。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报告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1.企业名称:
2.成立日期:
3.注册地址:
4.法定代表人:
5.会计机构负责人:
6.注册资本:_____万元,其中实收资本_____万元,出资者及其出资比例分别为:
出资者
应缴出资额(万元)
应缴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比例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合 计
_____
100%
_____
100%
7.企业类型:
8.经营范围:
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开户许可证编号:_____,开户银行:_____,银行账号:_____
11.分支机构情况:总分支机构或无;
12.权益变动情况:
13._____
二、主要会计政策
1.会计制度: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_____;
2.会计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记账本位币:
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实际成本为计价原则。
5._____
三、税收优惠相关资料复核情况
我们在了解和评价贵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对贵单位申报_____事项税收优惠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复核。
在复核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申报_____事项税收优惠的有关资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对贵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核对会计记录、复核涉税资料等必要的复核程序。同时,我们对贵单位所适用的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进行了分析,主要复核情况说明如下:
(一)申报_____事项税收优惠的主要法律依据:
_____税收法律第_____条:
_____
(二)对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复核的说明
我们对贵单位提供的如下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复核:
1.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2.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有关的财务数据、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
3.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有关的权属证书;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有关的资质证明;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经复核,贵单位的主体资格与税收优惠的类型是一致的;提供的税收优惠资料是完整的;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依据是正确的。
(三)对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分析汇总的说明
我们对贵单位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在进一步加工整理、分析汇总的基础上对以下资料进行了分析汇总:
1.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有关申请报告;
2.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有关情况说明;
3.其他有关进一步资料。
四、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申报说明
(一)优惠核准(备案)情况
1.免税情况
2.减税情况
3._____
(二) 其他应关注事项的复核。
1._____
2._____
五、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无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经复核,_____年度除上述说明事项外,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有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经复核,_____年度除上述说明事项外,发生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具体事项如下:
1._____
2.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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