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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税协发[2019]30号
关于转发中税协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和
会员会费临时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
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57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临时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5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单位会员的会费按年收取,于次年2月15日以前交清。
二、个人会员的会费年终一次交纳或在行业自律检查时交纳,在单位会员专职工作的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在会员单位代收代交。
三、会费交纳标准按照中税协现行交纳标准执行,此前会费交纳标准文件废止。
附件:
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57号)
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临时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56号)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9年10月18日
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川税协发[2019]30号关于转发中税协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和会员会费临时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附件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zip
附件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临时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