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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税协发[2018]22号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会员会费交纳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4
信息来源:
浏览:1744次

川税协发[2018]22号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关于会员会费交纳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26号)文件规定和中税协会费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结合四川实际,对我省会员会费交纳标准做出如下修订,现经省税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会费交纳及用途

按照中税协的有关规定和省税协章程,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单位会员(即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非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个人会员(即税务师会员和非税务师会员)都应依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省税协收取的会费除按规定上交中税协外,主要用于行业发展、行业宣传、会员培训、公益捐赠及协会工作正常运转等支出。

二、会费交纳标准

单位会员会费以会员单位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筹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和其他涉税服务等营业收入总额为基数进行交纳:

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下,单位会员会费定额6万元;

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单位会员会费定额40万元。

在单位会员工作并签署相关文书的个人会员按每年700元交纳;其他个人会员按每年50元交纳。

为减轻会员负担,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对会员会费进行减免,具体减免办法授权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

三、会费交纳期限

单位会员会费按季提存,上半年会费于当年7月15日以前交清,下半年会费于次年2月15日以前交清。个人会员会费年终一次交纳,在单位会员工作并签署相关文书的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在会员单位代收代交。

四、会费收支使用监管

协会认真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严格实施财务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作出报告,接受会员监督,定期对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同时加强会费交纳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按照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报送税务机关。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8年9月3日


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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