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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税协发[2019]30号关于转发中税协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和会员会费临时减免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10-18
信息来源:
浏览:1327次

川税协发[2019]30号

 

关于转发中税协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和

会员会费临时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


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57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临时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5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单位会员的会费按年收取,于次年2月15日以前交清。

二、个人会员的会费年终一次交纳或在行业自律检查时交纳,在单位会员专职工作的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在会员单位代收代交。

三、会费交纳标准按照中税协现行交纳标准执行,此前会费交纳标准文件废止。

 

附件:

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57号)

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临时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56号)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9年10月18日

 

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川税协发[2019]30号关于转发中税协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和会员会费临时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附件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zip

附件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临时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zip